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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工廠登記
2年內提出申請
申請資格
- 既有工廠:105年5月19日以前建物已存在,目前仍持續營運中的工廠。
- 低汙染行業:經濟部公告的「51+2項非屬低污染行業或製程」不得申請。
- 限制區域外:位於經濟部或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不得成立工廠之區域,不得申請。
納管核准後,3年內提交計畫
工廠改善計畫
取得納管核准後,三年內提交計畫
- 改善計劃書依照工廠位置與特性,分別針對環保、消防、水利、建築安全、水保等項目進行撰寫。
- 審查通過後,核定日二年內須完成改善計畫,有特殊理由經政府單位審核准許,再依核定延展日完成。
10年完成工廠改善計畫,並取得工廠登記期限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十年完成工廠改善計畫並取得工廠登記期限
- 既有工廠:105年5月19日以前建物已存在,目前仍持續營運中的工廠。
- 低汙染行業:經濟部公告的「51+2項非屬低污染行業或製程」不得申請。
- 限制區域外:位於經濟部或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不得成立工廠之區域,不得申請。
取得特定工廠後的七大限制
- 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
- 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 以合夥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 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 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 將工廠土地及建築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 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
若違反以上項目加重處罰,未改善撤銷特定工廠登記證。
申請土地更變
- 非都市計畫土地,其工廠負責人提出申請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繳納回饋金變更為工廠合法使用之土地。
- 都市計畫土地的零星特定工廠,將以特定工廠專用區進行辦理。
取得合法土地前:
- 申請人/負責人都不得變更
- 應符合低污染產業限制
- 不得違反環保法令被停工、停業
1
申請用地計畫:
.規劃隔離綠帶或設施
.依據建蔽率、容積率規劃廠房及其他建築
.依據建蔽率、容積率規劃廠房及其他建築
2
取得用地計畫核准
3
申請土地變更
用地計畫核准後,二年內辦理下列事項,若有需要得申請展延二年:
.完成隔離綠帶設施設置
.繳交用地變更回饋金
.辦理用地變更
.申請建照及使照
.申請工廠登記
.完成隔離綠帶設施設置
.繳交用地變更回饋金
.辦理用地變更
.申請建照及使照
.申請工廠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