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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工廠登記

未登記工廠合法化流程

申請
01
2年內提出
申請納管
  1. 符合納管條件
  2. 提出應檢附文件
  3. 繳交納管輔導金
提出
02
3年內提出
改善計畫
  1. 提送工廠改善計畫
  2. 取得改善核定公文
改善
03
核定後2年內
改善計畫完成
  1. 依核定計畫改善
  2. 具正當理由可申請延展
取得
04
10年內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1. 申請登記送件
  2. 繳納營運管理金
  3.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公文
合法
05
20年內
合法工廠
  1. 申請登記送件
  2. 申請建築物建照使用執照
  3. 申請一般工廠登記

2年內提出申請

申請資格

  • 既有工廠:105年5月19日以前建物已存在,目前仍持續營運中的工廠。
  • 低汙染行業:經濟部公告的「51+2項非屬低污染行業或製程」不得申請。
  • 限制區域外:位於經濟部或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不得成立工廠之區域,不得申請。

納管核准後,3年內提交計畫

工廠改善計畫

取得納管核准後,三年內提交計畫

  • 改善計劃書依照工廠位置與特性,分別針對環保、消防、水利、建築安全、水保等項目進行撰寫。
  • 審查通過後,核定日二年內須完成改善計畫,有特殊理由經政府單位審核准許,再依核定延展日完成。

10年完成工廠改善計畫,並取得工廠登記期限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十年完成工廠改善計畫並取得工廠登記期限

  • 既有工廠:105年5月19日以前建物已存在,目前仍持續營運中的工廠。
  • 低汙染行業:經濟部公告的「51+2項非屬低污染行業或製程」不得申請。
  • 限制區域外:位於經濟部或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不得成立工廠之區域,不得申請。

取得特定工廠後的七大限制

  • 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
  • 以獨資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 以合夥為事業主體,而變更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 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 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 將工廠土地及建築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 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

若違反以上項目加重處罰,未改善撤銷特定工廠登記證。

申請土地更變

  • 非都市計畫土地,其工廠負責人提出申請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繳納回饋金變更為工廠合法使用之土地。
  • 都市計畫土地的零星特定工廠,將以特定工廠專用區進行辦理。

取得合法土地前:

  • 申請人/負責人都不得變更
  • 應符合低污染產業限制
  • 不得違反環保法令被停工、停業
1
申請用地計畫:
.規劃隔離綠帶或設施
.依據建蔽率、容積率規劃廠房及其他建築
2
取得用地計畫核准


3
申請土地變更
用地計畫核准後,二年內辦理下列事項,若有需要得申請展延二年:
.完成隔離綠帶設施設置
.繳交用地變更回饋金
.辦理用地變更
.申請建照及使照
.申請工廠登記